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库存物资管理,实现库存资源的科学调配和高效利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资管理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库存是指存放在公司各级仓库的储备定额物资(周转物资、应急物资、备品备件)、项目暂存物资、工程结余退库物资、废旧物资和退出退役保管资产等。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库存出入库管理、库存物资利用、结余退库管理、库存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库存物资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库存物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
(一)库存物资“一本帐”:公司通过企业管理信息系统(ERP),规范仓库库存业务,对不同业务形成的实物库存进行有区别的管理,准确反映实体仓库内库存实物信息,实现帐卡物的一致性。
(二)工程结余物资:由于实际用量少于采购量而产生的结余可利用物资,包括项目因规划变更、项目计划取消、项目暂停、设计变化、需求计划不准等原因引起的结余物资。
(三)退出退役资产:因自身性能、技术、经济性等原因离开安装位置,退出运行的设备和主要材料。退出退役资产保管是指委托物资部门进行保管的退出退役电网资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专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储备定额标准,审查、平衡和优化各单位上报的库存物资储备定额。
(二) 负责提出本专业退库和库存物资、退出退役资产鉴定原则和标准,提出退出退役资产维护、检修和试验原则和标准。
(三)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总部资产退库和库存物资、退出退役资产的技术鉴定,审核本专业待报废物资和资产申请,并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四) 审核本专业实物库存跨省调拨和利用计划。
(五) 信息通信部负责物力集约化信息系统仓储配送模块建设,负责技术支持、应用集成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专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按照公司专业部门制定的储备定额标准,制订和优化本单位库存物资储备定额。
(二) 负责组织开展省公司在库保管退役资产检修、试验;对待报废退出退役资产办理报废手续。
(三)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退库和库存物资、退出退役资产的技术鉴定,审核本专业待报废物资申请。
(四) 审核本专业实物库存物资跨部门、跨地区、跨项目的调拨和利用计划。
(五) 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物力集约化信息系统仓储配送模块建设,负责技术支持、应用集成和系统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项目单位、设计单位从设计源头开展实物库存的利库工作,审核和实施本单位项目物资调拨和利用计划,审核物资需求计划。
(二) 负责在利用替代物资或可用退役资产时,按实际情况调整项目预算。
(三) 负责审批本专业工程结余物资退库申请和应退库物资的种类、数量及退库原因。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结余物资可用性鉴定,与物资公司(中心)办理退库手续。负责本专业工程结余退库物资的利库。
第十五条 各级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开展本专业实物库存的利库工作,提出项目物资调拨和利用计划,平衡利库后,提出物资需求计划。
(二) 负责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清查、暂存、整修退库物资,开展工程结余物资退库前的技术鉴定,编制项目结余物资退库申请。
(三) 负责将退库物资运送到指定仓库,并与物资公司(中心)做好物资退库和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四) 配合开展项目物资的到货验收工作,及时完成库存领料。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库存物资的会计核算,负责按时做好有关物资流转过程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 负责配合做好库存物资利用方案的审核。
(三) 负责按月稽核物资出入库单,开展物资库存账务稽核。
(四) 配合做好库存物资盘点工作,并对盘点差异进行审核和账务处理。
(五) 配合做好退役资产、库存物资报废申请的审批。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信通、审计、监察等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库存物资管理的配合和支撑工作。
第十八条 各直属单位参照省公司库存物资管理模式,开展本单位的库存物资管理工作。
第六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库存物资出库分为物资领料出库、调拨物资出库、退出退役资产出库、废旧物资出库等。
第三十八条 物资领料出库:
(一) 项目管理部门在办理项目暂存物资领用手续时,在项目内按原物资需求,打印领料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与物资公司(中心)办理领料手续,原则上在项目物资到货后,180天内完成领料。
(二) 项目管理部门在办理储备定额物资领用手续时,在项目内创建物资需求,打印领料单,经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与物资公司(中心)办理领料手续。
(三) 物资公司(中心)根据领料单,在系统内完成过账,打印出库单;根据出库单,物资公司(中心)和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实物清点,完成出库发料。
(四) 物资出库发料时,有配套设备(包括附件、工具备件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说明书、装箱单、技术资料、商务资料等)的,应一并交予领料人员。
第三十九条 调拨物资出库:
(一) 同法人间调拨出库采用转储方式。组织实施的物资公司按照调拨通知单,在ERP系统内创建转储订单,将调拨通知单和转储订单同时下达到调出单位;调出单位物资公司(中心)根据调拨通知单、转储订单,在系统内完成发货,组织物资配送,与调入单位完成实物交接。
(二) 跨法人间调拨出库采用销售方式。组织实施的物资公司将调拨通知单下达到调出单位,调出单位物资公司(中心)按调拨通知单在ERP系统内创建销售订单(价格原则上按照移动加权平均价执行,所属地方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调拨通知单、销售订单,在系统内完成发货,组织物资配送,与调入单位完成实物交接。
(三) 物资调拨采用销售方式时,在物资发货后,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根据销售订单和出库单开具销售发票,调拨双方及时按规定时间在财务凭证协同平台进行发票确认,办理发票校验和付款手续。
(四) 调拨利库所产生的运输费用由调出、调入双方自行协商。调出单位配送费用或调入单位自提费用,列入本单位成本,工作流程见附件9。
第四十条 退出退役资产出库:
(一) 物资公司(中心)定期将在库存保管的资产台帐信息反馈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
(二) 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退役资产利库调拨,协调和制订利用计划。
(三) 物资公司(中心)根据利用计划,与需求部门(单位)办理可用退役资产交接。
(四) 可用退役资产的相关配件和资料(含在库代保管时的试验报告等),于交接时一并移交。
第四十一条 废旧物资出库:
(一) 省物资公司组织开展废旧物资网上竞价处置,在成交后通知申报废旧物资的物资供应中心和回收商,发布成交通知书。
(二) 物资公司(中心)及时联系回收商,确定废旧物资移交数量和成交金额等,督促回收商完成回收款支付。
(三) 根据成交通知书(废旧物资销售订单)、经财务部门确认的付款凭证,物资公司(中心)与回收商根据废旧物资交接单核对废旧物资的品名、规格,并清点、过磅,确认无误后完成交接。
第七章 库存管理
第四十二条 库存物资管理遵循“合理储备,加快周转,永续盘存,保质可用”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库存物资遵循“合理储备”原则,按照“定额储备、按需领用、动态周转、定期补库”模式运作。
(一) 公司对物资储备量实行定额管理,由公司总部、省公司制定两级物资储备定额。
(二) 各单位编制物资储备定额,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合理确定储备数量,避免库存积压。
(三) 优化库存储备策略,应用供应商协议储备、寄售、联合储备等多种方式,降低库存水平。物资公司(中心)负责协议储备、寄售、联合储备的日常管理。
(四) 加强库存物资供应和消耗基础数据收集与管理,定期修订完善储备定额。
第四十四条 库存物资遵循“加快周转”的原则,加强库存物资的集中管控,加快动态周转。
(一) 建立三级平衡利库工作机制,严把采购关口,凡是仓库内可利库物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采购。
(二) 加强储备物资集中管理,以省公司为单位,实施储备物资统一采购、集中储备、统一配送,加快动态周转,有效满足生产运维和事故抢修的物资需求。
(三) 专业管理部门(单位)要减少由于物资过量采购而造成的库存积压,按照“谁形成库存,谁负责利库”的原则,加大专业利库力度,加快库存周转。
第四十五条 库存物资遵循“永续盘存”的原则。逐日逐项记录物资收、发、转储、退库等信息,确保当日实物与账面数量保持一致。定期组织开展库存物资实物盘点。
(一) 盘点主要内容:重点核对账卡物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库存物资有无积压物资;检查库存数量是否高于或低于储备定额。
(二) 盘点后续处置: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实盘数量分析盘点差异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编制盘点差异报告,经本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账务处置。根据积压物资类型,分析积压原因,将信息反馈到各专业管理部门。高于储备定额的物资纳入可调拨物资,在资源信息表中更新和上报;低于储备定额的物资提出补库采购申请,组织补库。
第四十六条 库存物资遵循“保质可用”的原则,定期检查,及时组织检验,保证库存物资质量完好,随时可用。
(一) 维护保养工作。物资公司(中心)负责对库存物资进行日常巡视检查、维护保养、整理和清洁。对需要进行电气和机械性能保养维护的物资,由专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
(二) 在库保管退出退役资产试验管理。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和落实试验费用,按年度或季度下达在库保管退出退役资产试验委托单(详见附件10)。物资公司(中心)配合开展退出退役资产的委托试验工作,并将试验结果及时报送实物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库存物资经鉴定(或试验)不满足技术条件或已到保质期限需报废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废手续,进入废旧物资处置环节。
第八章 库存物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急储备库、省公司中心库、地(市)周转库、县仓储点库存物资纳入ERP系统统一管理,实现库存“一本帐”。
第四十九条 专业仓储点由省公司统一备案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领用出库。专业仓储点库存物资设立实物台帐,实时记录库存信息。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单位,逐步纳入库存“一本帐”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总部和省公司分级建设库存物资调配平台。物资公司(中心)负责整理、上报、公布库存物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库存物资发生变动后,物资公司(中心)要及时完成库存物资信息的变更和维护。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建立库存物资管理分析机制,定期进行统计与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三条 *物资部、省公司物资部负责库存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价,对库存物资管理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信息模块应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同业对标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级物资公司(中心)加强与专业支撑单位的协同,及时公布可调拨库存物资,对在库时间临近180天的项目暂存物资和在库保管临近360天的可用退出退役资产,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清单进行预警和提示。物资部对各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积压资源的生成和利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