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和旧物品的区别及税务处理
会计们会提到旧货,有时候也会提到旧物品。这两个词是指代同一个物品吗?如果不是,旧货和旧物品的税务处理又有什么区别呢?让小K来告诉你。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旧货和旧物品:
1.旧货指的是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所称旧货,是指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2.旧物品是指企业自已使用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一、旧货
1.旧货可以理解为是收购的二手货,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购后,因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用于二次出售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这里“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是指包含但不限于,并非只对这几种东西适用旧货政策。
提请注意: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旧货是物品的使用人、销售人不是同一个人,通常是被收购方使用,收购方收购后二次销售。
旧货的销售方可以是专门从事旧货经营商,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被收购方原作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使用的物品),然后再次对外出售,赚取差价,比如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公司。
旧货的销售方也可以是是一家企业,将旧设备收购后因某种原因未使用,转售给第三方企业的货物。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4.旧货发票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旧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