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固定资产和旧货应到底如何缴税?看这一篇内容就足够了!
问题1
我们是制造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购买一辆二手车自用,2020年5月10日销售该二手车我们适用2020年第17号文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按0.5%缴税吗?
问题2
我们是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纳税人,现在销售一辆2016年2月购买的小汽车,咨询税务局对方说我们购入的小汽车属于2013年8月1后购入的固定资产销售时应按13%缴税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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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辨析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销售旧货和什么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销售旧货:财税2009年9号文规定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由此看出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税务处理上是两个独立开的概念。
旧货我们可以理解为是收购的二手货,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收购后,因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用于二次出售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在销售旧货中,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是两人。即一人使用物品,另一人去销售。纳税人销售旧货,是一种纯商业行为,一般为购买使用过的物品,再对外销售,如二收车经营单位。而如果纳税人自己直接对外销售就不属于销售旧货,而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了。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时,物品的使用人和销售人为同一人。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其他物品。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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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旧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7号公告规定只针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现阶段销售旧货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除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增值税外,其他单位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我们可以看出问题1不属于销售旧货,该单位不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更不适用17号公告规定的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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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小规模纳税人(注:这里不含其他个人,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进的且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了进项税或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因为企业本身的原因未抵扣进项税的应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因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购入时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不能抵扣进项税,则可以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及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5、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得抵扣固定资产
7、营改增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销售时应按适用税率处理。(祥顺俱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