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旧物、旧固定资产?
某市税务机关在评估该市一家一般纳税人电器生产企业增值税税负情况时,发现该企业竟然存在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的情况,出售的已经使用过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材料等40万元全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导致少缴增值税近6万元,会计人员的解释是本以为属于销售旧货行为,因此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耐心解释了销售旧货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在增值税征收上的不同,并及时要求企业补缴了少缴的增值税近6万元,并处以相应罚款。
▲这是一例典型的因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导致少缴税款的案例!
如果你是上述企业的财务人员,能规避这个风险吗?销售旧货、旧物、旧固定资产,都能分清吗?相信在实务中会有不少关于这方面的疑点,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一、 旧货▼
1、旧货指的是专门用于出售的旧货,一般都是以经营为目的的。所称旧货,是指自己是没有使用过的,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收购方从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已使用过的物品,同时作为销售方对外出售,赚取差价,最典型的是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公司。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经营单位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
4、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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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物品是指企业自已使用过,价值较小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核算的包装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三、旧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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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固定资产是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会计帐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进行讨论:
(一) 一般纳税人
1、简易计税:原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就可以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③非正常损失的自制的固定资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摩托车、汽车游艇为2013年8月1日前)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一般计税:原来抵扣过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旧固定资产须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
界定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个人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总结: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补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旧货
同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旧货、旧物、旧固定资产,你都弄清了吗?(海蓝兽兽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