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怎么办?国家支持这样做!
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外出务工并成为“房奴”之一,很多人为了能在城市中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而努力奋斗,与之相反的是,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越来越多。为了解决日益突出的宅基地和住宅浪费问题,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旨在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根据该通知的政策规定,各地综合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历史文化传承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符合农村特点的休闲农业、农业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为支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盘活利用工作,各地政府也会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用于奖励、补助等。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违规开发等,坚决守住法律和政策底线。
因此,如果外出务工人员家中有闲置的宅基地和住宅,不妨采取出租或入股、合作等方式将宅基地和住宅利用起来发展项目;或者有返乡人员也可依托自有或租用别人的闲置住宅发展符合当地特色的乡村产业项目,积极为乡村振兴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己创收。
十、外嫁女不得分配征地补偿款?这样的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们总会听说一个词——外嫁女。所谓“外嫁女”是指农村已经出嫁的妇女,包括嫁外村或者城镇但是不迁出户口的妇女、外村嫁入本村且户口也迁入的妇女、嫁出去后没有生活来源或因离婚又迁回原籍的妇女、嫁出去没有迁出户口就离婚的妇女、再婚“嫁入女”。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村委会作出一个限制性规定:已经出嫁到村外的妇女不得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并称这是村里长期以来的“村规民约”,不得违反。那么这样的“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因为结婚而迁出本集体的女性村民,只要没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就仍有原集体发包的土地。如果原集体的土地被征收,当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也为保障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另外,所谓“村规民约”,并非因为村民了长期遵守,就是有效的约定。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同,对此问题的认知程度也不同。村民委员会虽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是其自治章程、村民规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强制性规定“外嫁女”不能获得征地拆迁补偿,则侵害了女性村民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平凡的法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