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二手车,要交多少税?
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文中所说“条例第十条”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将(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文件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13年8月1日起,企业购买的汽车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在此之前是不能抵扣的。
贵公司2009年购进的机动车,按当时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看了上面这么多,是不是感觉很累?一个小问题怎么涉及到这么多的文件啊!!
小土豆学习税法也很烦恼,因为总是在不断的变化中,这不,临近2015年岁末,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一个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第二条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而,贵公司现在出售该机动车,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按3%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减征的1%部分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3行。
第二种: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1%的减税。(微生活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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